绍兴市曹娥江综合整治工程(滨海新城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绍兴市滨海新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在绍兴市越城区项目指挥部会议室组织召开了绍兴市曹娥江综合整治工程(滨海新城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会议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出具了验收意见。验收工作组认为:绍兴市曹娥江综合整治工程(滨海新城段)项目环保手续齐全,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所规定的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经现场检查及审核验收调查报告,验收工作组认为工程建设基本符合相关要求,具备验收条件,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