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先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迁建办公室于2020年5月29日在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会议室内召开了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整体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议,会议成立了验收工作组,出具了验收检查意见。验收工作组认为: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整体迁建项目环保手续齐全,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所规定的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经现场检查及审核验收调查报告,验收工作组认为在落实后续要求后,建议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迁建办公室根据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整体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验收组现场检查意见对相关要求进行落实并于2020年5月29日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论:杭州市农口事业单位整体迁建项目环保手续齐全,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所规定的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经现场检查及审核验收调查报告,同意通过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现将本次验收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26日,共20个工作日。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