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区千金镇2023-1号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湖州亮晶晶千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凯发一触即发(中国区)官方网站针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2022年11月,我司组织工作人员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工作——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在此基础上,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浙江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试行)》等国家、省相关技术要求,编制了《南浔区千金镇2023-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后我司依据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编制《南浔区千金镇2023-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本次调查情况予以公示,详见附件。